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6364号
原告:临沂鑫港新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大山路与振兴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QWLGU5K。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6668694XF。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坪上镇大山社区1号楼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RBUUXXO。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临沂鑫港新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临沂鑫港新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鑫港新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临沂鑫港新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唐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