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4939号 原告:***,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瑕,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66694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南板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鲁 聪 书 记 员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4939号 原告:***,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瑕,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66694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南板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鲁 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