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4939号
原告:***,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瑕,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66694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南板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鲁 聪
书 记 员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4939号
原告:***,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瑕,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66694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南板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鲁 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