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庆云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庆云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23执36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山东庆云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庆云县民营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月19日生,住庆云县城区。
被执行人:毕希坤,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生,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10月9日生,住庆云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庆云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等(2018)鲁1423民初2152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423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等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山东庆云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线上查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公积金,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线下查询,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2019年10月12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书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1423执3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