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23执3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庆云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月19日生,住庆云县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生,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10月9日生,住庆云县。
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423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62×××41)存3075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