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庆云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舜行置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1252号
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直沽街金昌西里1号楼4门504号。
被告:山东舜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秋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山恒,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庆云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山东舜行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庆云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马慧军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马慧军负担。
审 判 长  程 军
审 判 员  吴 峰
审 判 员  李光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瑾
书 记 员  王雪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