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3民初2152号
申请人:山东庆云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民营创业。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7年出生,住庆云县城区。
被申请人:毕希坤,男,1973年出生,住庆云县。
被申请人:***,女,62岁,住庆云县。
被申请人:***,女,44岁,住庆云县。
申请人山东庆云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庆云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2018)鲁1423执618号案中被申请人***名下房产(房产证号:鲁房权证庆字第××号)拍卖款510000元中***的份额255000元进行查封)。申请人以***所有的鲁N×××××号小型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2018)鲁1423执618号案中被申请人***名下房产(房产证号:鲁房权证庆字第××号)拍卖款510000元中***的份额255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名下的鲁N×××××号小型车辆档案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