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3民初2152号之一
原告:山东庆云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民营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女,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女,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山东庆云众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庭外进行协商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