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高低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高低压电气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高低压电气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9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夏法执字第509-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夏津县高低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夏津县高低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账户776101040024422存款95685.2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015.7.6-2016.7.5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孙史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