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夏法执字第50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夏津县高低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夏津县高低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2014)夏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夏津县高低压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92121.29元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夏津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