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九通路桥有限公司

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高唐九通路桥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526执保18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0号枫润大厦19楼19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鹏,男,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高唐九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姜店镇五里村东105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唐九通路桥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鲁1526财保1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高唐九通路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唐九通路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