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6财保144号
申请人: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0号枫润大厦19楼19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鹏,男,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高唐九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姜店镇五里村东105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高唐九通路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唐九通路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