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莘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502执保116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聊城市财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山东利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莘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502民初119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利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莘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15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