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26执保3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天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城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闫小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振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天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鲁0126民初23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物、车辆、房产等。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其等值财物、车辆、房产等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