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丰勇、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25民初42号
申请人:丰勇,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昌乐县。
被申请人: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兴冠东路。
被申请人:***,男,住昌乐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丰勇诉被申请人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查封。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8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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