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大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大行非诉执字第267号
申请执行人大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大人社监罚字(2015)第0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13日对被执行人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承建大名县红庙乡冠厂村新农村建设工程中,拖欠***等8名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拖欠***等8名劳动者工资44000元。大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执行人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出支付***等8名劳动者工资44000元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审查查明,大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事实依据的仅有该局对***的询问笔录,***等8名劳动者自书的工人工资表、说明书、欠款人名单、工人电话及***的证明一份,没有对被执行人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任何调查、询问材料,向被执行人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的所有法律文书均无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送达方式为留置送达,无当地基层组织人员见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大人社监罚字(2015)第0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送达程序明显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大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大人社监罚字(2015)第0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