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26民初2362号
原告:济南天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闫小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南天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济南天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天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24元,减半收取5312元,保全费4620元,由济南天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