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5民初4841号
原告冠县圣友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10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冠县圣友砼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冠县圣友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圣友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20元,减半收取计7760元,由原告冠县圣友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洪江
法官助理 张 红
书 记 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