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冠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25民初25号
申请人: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振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冠县冠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滨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乐训忠。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冠县兴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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