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1民初2556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岭,山东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谷会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城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孙来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伟,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阳谷会盟建筑有限公司经理,住阳谷县。
被告:洪之华,男,汉族,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阳谷会盟建筑有限公司会计,住阳谷县。
原告***诉被告阳谷会盟建筑有限公司、***、洪之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鲁1521财保1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万元。因生效判决(2020)鲁1521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已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对被告的银行存款冻结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4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胥凤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波
书记员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