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1执16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阳谷会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城南环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孙来生,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阳谷会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521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经本院查明,徐玉生本人认可被执行人阳谷会盟建筑有限公司将本公司所有的款项打到徐玉生个人账户,并且已被阳谷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1财保民事裁定书进行了保全。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放弃主动履行期,要求法院尽快扣划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徐玉生名下银行存款155586.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