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兴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523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茌平县兴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陈全领,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2017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审判员马伟
代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