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兴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茌平县鼎益建材有限公司、茌平县兴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财保529号 申请人:茌平县鼎益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MA3C3H065H,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信发街道办事处安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茌平县兴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168092631T,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博平镇北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申请人茌平县鼎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茌平县兴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茌平县鼎益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茌平县兴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茌平县鼎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