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兴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3财保278号 申请人:***,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区。 被申请人:茌平县兴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区博平镇北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茌平县兴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茌平县兴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茌平县兴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