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兴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茌平县兴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3民初2515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县兴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博平镇北关。 原告***与被告茌平县兴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4元,减半收取2647元,由原告***负担。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