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3民初2515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县兴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博平镇北关。
原告***与被告茌平县兴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4元,减半收取2647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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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