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民终6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庆其,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祥军,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茌平县兴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博平镇北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庆其因与被上诉人***、孔祥军、茌平县兴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3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庆其虽然提出上诉,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上诉人周庆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周庆其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上诉人周庆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曙昉
审判员*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