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兴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民终6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茌平县兴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博平镇北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茌平县兴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3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虽然提出上诉,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