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02执516号之五
本院在执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冠县宏昌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韩伦、郭书青、王建学、郭凤华、韩潇、陈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翠芳名下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翠芳的银行存款4700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立杰
书记员  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