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02执恢550号之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冠县宏昌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韩伦、郭书青、王建学、郭凤华、韩潇、陈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冠县宏昌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韩伦、郭书青、王建学、郭凤华、韩潇、陈翠芳于2019年3月15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韩潇名下位于冠县红旗路东侧、团结路北侧中通领尚城13幢2单元21501室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冠房冠县字第000074号。我院于2020年7月31日委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岳同达所有的上述房产依法进行了评估,随机抽取了估价机构山东鸿润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依法对涉案房产进行了估价,该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出具了估价报告,房产估价价值为886400元。后根据案情需要,我院于2020年10月19日开始对该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以评估价降低15%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2020年10月20日,买受人丰园园(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908440元竞得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韩潇名下所有的位于冠县红旗路东侧、团结路北侧中通领尚城13幢2单元21501室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冠房冠县字第000074号)归买受人丰园园(公民身份号码:)所有。
二、买受人丰园园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立杰
审判员 史春贵
审判员 赵 利
书记员 李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