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02执516号之八
本院在执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冠县宏昌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韩伦、郭书青、王建学、郭凤华、韩潇、陈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伦名下有鲁P×××××号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韩伦名下鲁P×××××号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贰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立杰
书记员 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