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02执恢550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冠县宏昌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韩伦、郭书青、王建学、郭凤华、韩潇、陈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冠县宏昌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韩伦、郭书青、王建学、郭凤华、韩潇、陈翠芳于2019年3月15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韩潇名下有位于冠县红旗路东侧、团结路北侧中通领尚城13幢2单元21501室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冠房冠县字第000074号。现根据案情需要,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韩潇名下所有的上述房产以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韩潇名下所有的位于冠县红旗路东侧、团结路北侧中通领尚城13幢2单元21501室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冠房冠县字第000074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立杰
审判员 于敬斌
审判员 史春贵
书记员 李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