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执3633号
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住所地冠县振兴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493791591C。
负责人:杨杰,系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南环路东首办公室(水韵新城南门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754459678Q。
法定代表人:韩伦,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冠县三和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城镇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767783581N。
法定代表人:梁明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韩伦,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郭书青,女,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郭金宗,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赵凤芹,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梁明国,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与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冠县三和燃料有限公司、韩伦、郭书青、郭金宗、赵凤芹、梁明国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525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贷款3,872,466.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890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7日、2021年9月17日、2022年1月14日、2022年2月11日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郭金宗名下齐鲁银行账户6223××××5623内的存款4308.35元,被执行人韩仑名下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6215××××7097,0101,0内的存款569.47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4××××4888_156_1内的存款558.33元、潍坊银行账户6223××××3870内的存款457.9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11××××7890内的存款1196.18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3497内的存款426.66元,被执行人郭书青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3075内的存款717.95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0××××0285内的存款521.01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2××××7361_156_1内的存款335.18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7××××4115_156_1内的存款994.72元,查封被执行人郭金宗名下在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号为100004891757的保险一宗,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郭书青名下有车牌号为鲁P6××××的“禄驹”牌摩托车一辆;查询到被执行人梁明国名下有车牌号为鲁P3××××的“奥迪”牌汽车一辆,因价值小、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本院向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3、本院向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冠县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存记录。
4、本院向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梁明国在冠县化龙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有投资入股信息,经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解得知被执行人的厂子均不在经营状态,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冠县三和燃料有限公司在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的应得受偿款,因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正在破产清算中,无法提取。
6、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且不同意悬赏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对于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
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发布。
8、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书,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暂未能实际控制住被执行人,已在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贷款3,872,466.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890元。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10,086.4元,全部缴纳执行费。本院已将该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冠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东
审判员 张熙岩
审判员 王永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高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