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82财保270号
申请人: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城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禹王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高成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赵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