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确认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82民特16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申请人: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12月4日经禹城市市信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700000元(大写柒拾万元整),首期140000元(大写拾肆万元整)2020年1月1日前支付,第二期260000元(大写贰拾陆万元整)2020年1月23日前支付,剩余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于2020年5月1日前支付;
二、***同意工程款由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付至***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开立的账号。
三、其它双方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经禹城市市信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韩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