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82财保2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城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禹王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鲁1482财保27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产权证号为禹国用(2009)第0739号土地(不动产单元号为xx)。解除保全申请人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禹国用(2009)第0739号土地(不动产单元号为xx)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高成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