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82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审结。该案(2018)鲁1482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2297.7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和156685元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9037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