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82民初558号
原告:**,女,汉族,1952年10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文臣,夏津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禹王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金增,职务:董事长。
被告: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邵光忠,职务:董事长。
被告:济南振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梨,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振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 杰
审 判 员 张仕勇
人民陪审员 闫丙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洪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