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740号
原告:禹城市惠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禹王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禹城市惠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禹城市惠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城市惠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城市惠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禹城市惠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