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2641号 原告:***,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市中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禹城市禹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颀 书 记 员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