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623执902号
申请执行人曲阳县兴华石材雕刻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羊平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无棣县。
本院在执行曲阳县兴华石材雕刻有限公司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2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账户,但无大额存款;被执行人虽有车辆登记信息,但不在本院控制范畴内;另本院经线下查控,被执行人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另被执行人亦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表示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3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