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兴华石材雕刻有限公司

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曲阳县兴华石材雕刻有限公司、河南中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4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焦作沁阳市紫陵镇二仙庙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阳县兴华石材雕刻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阳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河南中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新门关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学院了民生大厦17层1716室。
法定代表人:陶文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修欣,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曲阳县兴华石材雕刻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中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2019)宁0402民初7583号民事裁定,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公司所在地位于河南省沁阳市紫陵镇二仙庙景区,本案应由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其次,由上诉人法院管辖,即有利于上诉人到庭应诉,便于人民法院实时掌握上诉人的资产及资产变动情况,了解上诉人的经营状态。请求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9)宁0402民初7583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曲阳县兴华石材雕刻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为:从被上诉人曲阳县兴华石材雕刻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材料可以确定该建设工程属不动产建设项目,原审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定性准确。涉案工程位于固原市原州区境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该类纠纷系专属管辖之规定,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