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兴华石材雕刻有限公司

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曲阳县兴华石材雕刻有限公司、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4民终5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新门关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博伦,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二仙庙景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河南隽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阳县兴华石材雕刻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羊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兴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学院路民生大厦17层1716室。
法定代表人:陶文科,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修欣,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曲阳县兴华石材雕刻有限公司、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9)宁0402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一审庭前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未做审查,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017年5月5日,上诉人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曲阳县兴华石材雕刻有限公司达成的《协议书》,对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需进一步审查。上诉人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否就涉案的固原市城市规划建设展示馆工程结算?一审法院直接以被上诉人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自认认定其尚未支付工程款数额为4119803元是否妥当?
综上,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9)宁0402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中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39元,上诉人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87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晓红
审判员  李凤玲
审判员  苟改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