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203民初1556号
原告: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民营经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xxxxxxxx913X。
法定代表人:张立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永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xxxxxx2085332。
法定代表人:周长富。
原告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92元,减半收取1946元,由原告莱芜钢铁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边永凤
书 记 员  侯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