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宝千乾商贸有限公司与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终80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锋,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丽,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连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宜逊,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东,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东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长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旭,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新,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英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6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军英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富达公司施工,富达公司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公司。现***公司起诉军英公司,故本案的实质为涉案工程价款的结算争议。军英公司与富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中标价为21608887.79元,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方法》,结算价款=中标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清单误差,社会保险发包人移交的办理结算时应在工程造价内扣除。一审中,军英公司对富达公司出具的单方结算资料有异议,***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应对施工中是否存在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清单误差等作出认定并进而确定工程结算价款,故一审法院对***公司的鉴定申请未予准许,系程序违法导致认定案件事实不清。军英公司主张已付工程款26808341.78元,但***公司、富达公司仅对其中16708341.78元没有异议,一审法院亦未就已支付工程款予以审查,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6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济南***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8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闫振华
审判员  亓雪飞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宜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