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吏朔律师事务所、山东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执4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吏朔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汶阳东大街91号。
法定代表人:李利,主任。
被执行人:山东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方下镇徐封邱村。
法定代表人:周长富,经理。
被执行人:张正明,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山东吏朔律师事务所与山东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正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莱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莱仲案字第09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一、被申请人山东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山东吏朔律师事务所代理费66784元、垫付诉讼费4900元、垫付鉴定费19600元,以上共计91284元。于2019年2月17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二、被申请人张正明对上述款项9128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仲裁费4286元、保全费1020元由两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上述费用申请人已预交,两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17日之前将上述费用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因山东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正明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山东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济南市莱芜区口镇上水河村民委员会的到期债权一万元。此外,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和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2019年8月22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山东吏朔律师事务所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申请悬赏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陈金照
审判员 贾 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