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恢5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鲁中东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芜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寨里镇寨里西村寨金路南7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彬,经理。
被执行人:李维彬,男,1965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山东君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旺福山路中段以西。
法定代表人:李宁,经理。
被执行人:李宁,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周娜娜,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山东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方下镇徐封丘村。
法定代表人:周长富,经理
被执行人:周长富,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方下镇徐封丘村。
被执行人:孟召翠,女,1963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鲁12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81234.47元,此后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按定期扣划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202民初3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魁
审判员 车 欣
审判员 郭丰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