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5333号
原告:***,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市××新××民族乡××村××轱辘车××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杰,山东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呈,山东明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徐州北路170号利群宇恒大厦10楼A、C。
法定代表人:于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宏,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丙水,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婷婷,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丙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左 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肖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