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168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徐州路170号宇恒大厦10楼A、C。
法定代表人:于春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118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118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曹克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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