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69号
申请人: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徐州北路170号利群宇恒大厦10楼A、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33527694T。
法定代表人:于春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宏,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岩,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人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1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1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招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