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2177号
原告: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徐州北路170号利群宇恒大厦10楼A、C。
法定代表人:于春华。
被告:***。
原告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卫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恺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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