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465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徐州北路170号利群宇恒大厦10楼A、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03民初5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525元。 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于2022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022年9月15日、9月20日、9月26日、10月13日、11月1日、11月17日、12月5日,案件承办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经上述执行查控系统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银行存款、证劵、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案件承办人已经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 因经本院财产调查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青岛鲁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2022)鲁0203执4654号执行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孔 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